渭师党组〔2016〕50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和陕西省委高教工委的有关规定,党委组织部在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中共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经2016年7月8日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7月8日
中共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有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规定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学生、家属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8.党员一般应每月向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党支部对党员交纳的党费应详细做好记录,并填写党员交纳党费清单,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将党费交所属的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各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汇总后与党员党费收缴清单一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9.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0.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共陕西省委,由省委组织部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交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1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3.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使用合理,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2.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的补充开支;
(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的资料;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包括用于党员教育的电教资料和设备;
(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慰问生病党员、离退休老党员等;
(7)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学校留存部分党费下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20%(下拨离退处党总支40%),其余留存部分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负责管理,用于全校性的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组织全校性活动及党组织的其他专项活动支出等。
5.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研究使用和下拨党费,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2.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学校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应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5.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交的党费开具收据,并记入党费帐薄。
6.党委组织部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按60%的比例交纳党费。
7.党委组织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党支部(党小组)要有严格的收缴党费手续,要确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
9.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附则
1.本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与学校原有党费管理使用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2.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根据此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符合上级要求。
3.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