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
开展党费查补工作的通知
党委组织部〔2016〕15号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省委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做好基层组织建设七项重点工作的通知》(陕组通字〔2016〕100号)、渭南市委组织部《关于以“五查两补两巩固”为重点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年”活动的通知》(渭组通〔2016〕99号)及我校《关于印发《中共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渭师党组〔2016〕50号)文件精神,校党委研究决定,从即日起10日内(10月11日至10月20日),结合我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全校范围开展党费查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教育引导全校师生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必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要把按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
二、严肃认真开展查补
这次查补工作,以《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为依据,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形式。每名党员按照现在所在单位,对照渭南师范学院2008年至2015年党员每年首月工资以及2008年4月以来个人所缴党费数额,进行查补,并填写上交《党员个人党费情况自查表》(附件1),党支部要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主动、足额缴纳党费的要给予提醒,教育党员该补交的要主动补交,原则上不要代扣代缴。
各党委、党总支要督促指导、协调帮助所属党支部搞好自查自改,同时查找和解决自身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整改工作,对因不了解党费规定而没有足额交纳党费的,教育引导其主动补交。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交甚至不补交的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置。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填写上交《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党费补缴上解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
离退处党总支要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对离退休人员党员党费的补交,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尊重离退休人员党员本人意愿,不能强制补交。特别是对那些生活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党员,由党支部研究提出不补交或少补交党费的意见,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办理(相关政策见附件3)。
各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具体指导,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化,确保专项查补稳妥有序进行。要注意做好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对查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研究,把握不准的要请示报告。
三、严格执行党费工作制度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以这次查补工作为契机,督促每位党员从今年元月开始,在党费证上进行登记。要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党费工作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总支(党委)要在改选换届时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每月向党组织足额交纳党费。党员要主动、按时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
附件:1.党员个人缴纳党费情况自查表
2.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党费补缴上解情况一览表
3.关于做好党费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党委组织部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1
党员个人缴纳党费情况自查表
填表人:填表时间:2016年月日
党员基本 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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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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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岁)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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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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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日期 (年月) |
2008年以来组织关系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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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缴纳 情况 |
年度 |
月(年)实际收入基数(元) |
月应交纳党费(元) |
月实际缴纳党费(元) |
年度应补缴金额(元) |
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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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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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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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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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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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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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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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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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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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个人 承诺 |
例:作为一名中共党员,自己能严格按照核定的工资基数,每月主动按标准上缴党费;对于少缴的部分,于2016年10月20日前如数补缴给现所在支部。 承诺人(签名): |
所在支部 核定 |
以上所列党员缴纳党费情况是否属实(是、否):()
原支部书记签字:原所在支部盖章: |
以上所列党员缴纳党费情况是否属实(是、否):()
支部书记签字:所在支部盖章: |
备注:1、党员个人承诺需由党员本人根据党费缴纳情况做出承诺,承诺内容要求党员本人亲自手写,不能打印。
2、如党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期间支部有变化的,要求原所在支部书记对党员在其支部缴纳党费情况进行核定并签名;如原党支部书记有变化的,原党组织盖章即可;所在党支部变化较多的,可另付页说明情况。
附件2
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党费补缴上解情况一览表
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名称(盖章):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时间:2016年 月日
基本 情况 |
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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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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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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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 总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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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 支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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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情况 |
年度 |
不能按时按标准、主动收缴、上解党费的 |
逐一罗列不能按时按标准、主动收缴上解党费的党员 |
年度党费 上解情况 |
党总 支数 |
党支 部数 |
实收党费金额(元) |
应上解金额(元) |
实上解金额(元) |
应补缴金额(元) |
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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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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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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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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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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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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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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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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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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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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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 承诺 |
例:按照自查情况,对没有按时按要求收缴、上解党费的党组织逐一研判,认真分析,逐人、逐支部整改,确保于2016年10月20日前完成党费补缴、上解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 |
附件3
关于做好党费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高新区、经开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党(工)委,中省驻渭单位党委:
根据省委组织部9月29日通知要求,按照中央组织部稳妥有序开展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和《组工通讯》(第57期)上刊发的“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专项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除将“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之外,临时性的收入,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2008年4月以来,对因组织关系发生变动而无法确认党费实交数的,在专项检查中,这部分党员要主动向现所在党支部说明组织关系转入前交纳党费的情况,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其是否需要补交党费,并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3.对离退休人员党员补交党费,要高度重视、慎重对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离退休人员党员的实际情况,充分尊重离退休人员党员本人意愿,不能强制补交。特别是对那些生活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党员,由党支部研究提出不补交或少补交党费的意见,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办理,防止引起不满情绪。
请将此精神传达到基层党支部,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渭南市委组织部
2016年10月9日